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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醉酒后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沿金虹东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速约77km/h)至金虹东路065号灯杆路段,车辆与道路东侧路缘石相撞后失控又撞向道边路灯杆,致使乘车的被害人范某某当场死亡,任某甲受伤,车辆及路灯杆受损。

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系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检验,发生事故时,任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87.47mg/100ml,经认定,任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4日,任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富丽

检察官助理:刘忠林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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