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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27国道连接线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连接线6公里+498米处,与自东向西推自行车步行的邓某某相撞,致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任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于事发后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然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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