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乡**村,住河南省安阳市**乡**村。2019年9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豫E4****小型轿车,沿东上公路(浚滑路段)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后毛村路口时,与自西向东驾驶二轮电动车横过马路的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丢弃于后毛村农田小路上逃走。经鉴定,周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4月17日任某某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车辆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对方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雨霞
检察官助理:张先先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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