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本市城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青B*****号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城北区宁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北国际村临时公交站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发生致行人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头面部等处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传唤到案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定性检测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技术检测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振华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城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 取保候审决定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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