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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9时0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持C1证驾驶豫MKZ***号众泰小型轿车,沿陕州区西张村镇政府汽车站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张村派出所附近南路段时,将同方向前行的员某某撞倒,造成员某某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员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三门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建华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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