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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5日10时40分,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蒙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X59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运煤专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呼兴运煤专线友谊桥至物流园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张某甲驾驶的川S****6号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侧面相撞,造成川S****6号北京牌小型越野车乘车人张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任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乙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任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张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押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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