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20时3分左右,持5201121987********号C1类驾驶证驾驶苏E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207县道由南向北行至47km+60m路段,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疏忽,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碰撞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刘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先行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事故相关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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