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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长清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向**行驶,行驶至**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行,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以93km/h速度与由**向**骑电动二轮车的吴某某(男,殁年62岁),发生碰撞,致使二轮电动车倒地,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抽血检验,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救护被害人、现场等候民警并让朋友帮助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其朋友董某某(男,19岁)拨打了急救电话。同年7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任某某到案。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1720元,依协议还有27万元日后分期再行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等)、证人证言(董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任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0644****);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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