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5时13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民广场路段处时,与在路上捡东西的周某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周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魏某某证言,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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