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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路**号**排**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路**号**排**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晋A****2)在本市杏花岭区沿东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塔革命公墓路口由北向西右转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辗轧,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王某某符合车祸碾轧致其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5353221。 

2.移送: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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