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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口时与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马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某弃车逃离现场。随后,任某某到**镇**村委会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任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6.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春弟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镇**村,联系方式15767******;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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