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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地江苏省**市**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苏******重型箱式货车沿G358国道由安远县三百山镇梅屋村方向往安远县孔田镇方向行驶,14时30分左右,当其驾车行驶至**道**镇**村路口路段时,遇右侧路口驶出一辆由陈某甲驾驶的雅迪二轮电动车(车牌:赣州临时***,后载:陈某乙),任某某驾驶的货车右前保险杆与陈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前保险杠发生刮碰,造成陈某甲受伤(经鉴定,轻伤一级)、陈某乙经过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驶入高速逃窜至会昌县**工业园内才停好车。

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来到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5日,经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2年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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