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12时左右,任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元氏县陈村桥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死亡注销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受案登记表、民事裁定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事故认定书、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痕迹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峰
2017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赞皇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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