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12时左右,任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元氏县陈村桥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死亡注销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受案登记表、民事裁定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单、事故认定书、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痕迹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峰

2017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赞皇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