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紫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黄路沁阳市境内7KM+710m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范某某)沿紫黄路由东向西斜向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9月30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被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肇事经过。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任某某对被害人范某某家属补偿谅解费,被害人范某某家属对被告人任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支某某、范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对被害人范某某家属补偿谅解费,被害人范某某家属对被告人任某某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检察员助理:许 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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