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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汉族,小学文化,义乌市**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镇**路**号**服饰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浙G5****号重型普通货车从浦江往兰溪方向行驶,13时49分许,途经浦兰线28KM+940M兰溪市梅江镇白沙路口时车辆侧滑,与公交车站点候车的路人范某某、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在事故现场用手机向兰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后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2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范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与死者范某某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尸体解剖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丧葬事宜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协议、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关于事故赔偿问题的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附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劳动合同、到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法医学活体检验初步鉴定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爱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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