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号牌鄂D****2小型轿车从沙市出发,行驶至公安县斗湖堤镇高建村路段时,撞倒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甲被送往公安县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因医治无效,2020年6月4日出院回家,后于同年9月29日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外伤,脑疝形成及全身多处外伤并行手术治疗后并发融合性支气管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事故认定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鄂D****2号小型轿车和被害人尸体(照片);2.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礼兵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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