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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6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373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乡**村*组,村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5841,生前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4年7月2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被害人王某某,女,汉族,201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6********432X,生前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4年7月2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陕ER***号小型轿车在卤阳湖开发区沿卤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蒲城县党睦镇富家村一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及乘坐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第3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姚某某、梁某某、任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表、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车辆勘查记录;6.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尸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15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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