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陕A****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太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含元路右转时,车辆前部将骑自行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新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
2.被告人户籍材料、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肇事车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函、协查通报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4.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
5.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DNA检测鉴定书;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狄 园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现场监控光盘一张、电子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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