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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武驾驶贵G****3号小型汽车,从安顺方向往马官方向行驶,行至普余线14KM+200M处时,碰撞路上行人刘某某,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贵G****3号小型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20时30分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260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谌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病)字[2019]33号尸体检验报告、贵中一司鉴[2019]痕鉴(车)字第5280号车辆检验报告、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5265号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血样及尿样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痕迹勘验和现场散落的灯壳对比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自首;(2)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6页,散卷6页,共计2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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