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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1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门**号,居民。因犯盗窃罪,1990年11月2日被铜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4年4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5日5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陕E****2号中型普通客车,沿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王寺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北侧时,将一步行男子碰撞,致该男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4年2月11日到长安交警大队投案。无名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无名男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无名男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破案、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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