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轻型普通货车由鲁甸县文屏镇马鹿沟往鲁甸县城方向行驶。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鲁甸县文屏镇砚池山闸上小学路段过一土堆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马某甲驾驶的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当场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马某甲、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马某甲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4日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甲、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关云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2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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