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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许,任某某驾驶陕A****U小型面包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25KM+200M(周某某大寨子路口)处时,与殷某某驾驶的“新的”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殷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殷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归案,与被害人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向被害人方赔偿7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侦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可以适用缓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一雄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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