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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乡**村**组,现暂住射洪市**镇**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装载钢管的川******大中型拖拉机,从射洪市城区经射陈路向射洪市陈古镇方向行驶。当日上午11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射陈路17km+500m时,与相向行驶由张某某(男,45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施救。2019年12月25日,张某某经射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2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被鉴定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被鉴定人张某某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直接造成,参与度为100%。

2020年1月15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任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施救,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谅解等。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8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2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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