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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无证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安市广安区广建西城小区出发,沿长乐街往万盛街方向行驶,07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广安市广安区长乐街**街交叉路口时,与在路面行走的行人代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代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电话通知其女儿邓某某来到案发现场进行“顶包”,随后任某某及邓某某向公安机关均供称案发时是邓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供述2019年10月27日07时40分许,在广安市长乐街小城镇加油站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自己是出事当时川******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2019年10月30日被害人代某某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支付了代某某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等,其余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顶包”,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2页。

3._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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