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4********,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蒲塘路由大塘镇方向往大兴镇方向行驶。7时5分许,任某某驾车行驶至蒲塘路与大塘镇双石村6组村道交叉路口处,与前方由右至左推行自行车的行人蒋某某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蒋某某受伤的事故。7时6分许,陈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与倒地的自行车相碰撞。蒋某某于当日11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蒲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雪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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