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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7时48分,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26公里加700米处时,越过了道路中心线与前方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任某某、二被害人吕某某及蒙A*****号小轿车乘车人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二被害人马某某、吕某某均为重伤二级。经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左旗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害人吕某某、马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任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15012112019000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任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文号为:(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170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文号为:(呼)公交(物)鉴(伤)字【2019】74号以及(呼)公交(物)鉴(伤)字【2019】124号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察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被害人吕某某、马某某重伤结果,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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