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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号8点46份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皖******的小型汽车,沿S255线自南向北行驶至41KM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9日,界首市公安局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9月9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任某某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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