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鹏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6********,汉族,高中,销售,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街**号**单元**号,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2由西向东行至152KM+900M海阳市留格庄镇塔儿庄村村南处,超越顺行的车辆时左侧车轮驶入中心线北侧路面与对行的隋孟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后,鲁******号小型面包车失控侧翻,与由西东行的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此事故造车三车损坏,被告人任某某的乘车人骆某某及电动车驾驶人迟某某受伤,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迟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后于2020年8月5日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海阳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4.证人骆某某、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卷宗、电子笔录光盘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