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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高密市**局交警大队辅警,2019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密市昌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交运市场东门斑马线路段时,与骑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过道路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洪辉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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