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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河南省洛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时12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济聊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2公里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鲁******/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车人暨被害人党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齐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赵翠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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