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49********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社区**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8时26分许,被告人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着张某某沿东部干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冶山街道钟赫庄路口,遇孙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人力三轮车沿郭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时,双方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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