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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A*****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栾城区程上村口时,与焦某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尸检报告,被告人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车道通行,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月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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