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肇东市**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未登记(发生事故时悬挂吉J****9牌照)重型罐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鸡讷公路庆安县同乐乡田万良屯南161.5米处时,与前方徐某甲无证驾驶的黑12-***6号四轮拖拉机相撞,致徐某甲受伤。经鉴定,徐某甲失血性休克损、凝固性血胸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任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甲驾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经传唤到案。案发后,民事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书;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若不至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