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8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顺丰速运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乡**路**排**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7时33分,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北小街东四七条东口北侧,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南行驶。在逆行超越同向骑行自行车的彭某甲时,彭某甲向东骑行横穿马路,任某某将彭某甲撞倒,造成彭某甲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及左额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左颞顶头皮血肿及头皮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涉案交通工具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苗蓉蓉
代理检察员: 温瀚民
2017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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