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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唐县**乡**村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后斗内乘车人刘某某从车上跌落,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经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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