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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某甲,男,出生于1958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5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7日判处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25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任某甲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合要求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刘某甲、谢某某、严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由迎接场镇方向驶往资中县发轮场镇方向,行至资阳市雁江区焦老路丰裕段2公里+800米会车时,因操作失误与相对方向任某乙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甲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死亡,谢某某、严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事故责任认定书:任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任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到案后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刘某乙等二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其一年有期徒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52********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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