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足疗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自己位于印江自治县**街道**加油站旁经营的**足疗店,通过288元套餐内提供性服务的方式,介绍、容留杨某某、贺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店内技师进行分成获利。

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为杨某某介绍嫖客,并容留其卖淫时,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新枫阁上钟表八张、日报表十七张、账本一本、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杨某某、代某甲、代某乙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经营足浴店,为嫖客介绍两名卖淫女实施卖淫行为,并为其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足浴店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 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新枫阁上钟表八张、日报表十七张、账本一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