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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介绍卖淫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2********,汉族,初中肄业,天津****KTV订房**,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门**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金梅系本市河西区****KTV订房经理。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介绍该KTV服务员王某某在本市河西区柳江路****房间内向田某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同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同样手段介绍该KTV服务员程某在本市西青区****房间内向常某某卖淫, 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程某某、常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从被告人任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6.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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