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社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到两名失足妇女张某婷、晏某莲,为了牟利,任某某与张某某、晏某某约定,由任某某为两人介绍嫖娼人员,并从中抽取介绍费。随后,任某某通过QQ群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娼人员谈好卖淫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共有两种服务,一种是做爱一次,包括洗澡和口爆,收费300元;另一种是做爱两次,包含洗澡和口爆,收费600元)后,将嫖娼人员介绍给张某某、晏某某从事卖淫服务,任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收费300元收取100元,收费600元收取200元),累计共获利数千元。2019年3月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宾馆**房抓获失足妇女张某某、嫖娼人员刘某某,2019年3月9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家园**房抓获失足妇女晏某某,同日在**厂区抓获嫖娼人员郑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行政处罚)。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大**村**宾馆楼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晏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2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手机三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福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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