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现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1月1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1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家中,酒后为泄私愤故意从家中厨房后窗户将转龙液空玻璃酒瓶抛下,酒瓶砸落在居然之家建材商场门前空地上,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尚翠
检察员:张艳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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