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任满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现住永顺县**镇****院后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满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任满意与董某在家喝完酒后准备去洗脚按摩,走到永顺县新车站公交站台时,拦了一辆出租车,董某坐副驾驶,任满意坐后排,司机(曹某某)看见董某身上沾有很多外墙涂料,便说董某应该把身上的外墙涂料拍干净再上车,董某听后很生气,便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同时任满意要求停车下车,双方在车上吵了几分钟,曹某某见事情难以解决,把车掉头往新车站公安岗亭开,开到老字号牛板筋火锅店外道路时,任满意问曹某某:“你啥意思?”曹某某没说话,任满意从出租车后排起身用右手拉扯曹某某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人行道上,撞倒一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女士摩托车,出租车右前轮轮胎和轮毂撞坏,女士摩托车反光镜被撞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满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满意故意在出租车上抢司机的方向盘,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财产置于危险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有以下量刑情节:①其为初犯;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③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④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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