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工人,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小区**栋**室(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5月2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局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4月7日、6月2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5月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自2018年8月以来,利用其微信昵称为“AAA华宇建筑职业培训”(微信号VIP-80****)的微信,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可代办建筑行业塔吊证等特种操作资格证的广告,寻找办证客户,再由上家邱某某制作并寄付假证。先后通过此方式向刘某某等人贩卖假的建筑架子工证、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证等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58本,获利1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假证照片、假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