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任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祁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祁县公安局依法搜查被告人任某的“豪杰二手房”店铺时,从其保险柜内查扣包括“祁县地方税务局”、“祁县国税局”、“祁县人民法院”、“太原升云烟酒商贸有限公司”、“远昌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安广信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祁县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电力公司祁县供电支公司”等多枚印章。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任某,上述印章均是其通过路边小广告找人刻制的,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举报材料和陈述;6.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 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私自委托他人刻制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多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任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一页(不含封皮及目录)。
3.被告人伪造的各种印章十三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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