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某于2008年结婚,因任某某网络赌博输钱,二人感情不和,该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12月,为方便照顾小孩,李某便让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的家中居住照顾小孩。2020年1月12日早上,被告人任某某将李某某家中的9枚袁大头银元盗出,并以每枚600元的价格卖至**市***一摊贩处,后被告人任某某将贩卖袁大头银元的5400元钱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赌债。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趁李某某在**的家中熟睡之机,偷拿李某某手机并冒用李某某身份,使用该手机激活李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套现业务的张某某,谎称是其丈夫的信用卡,让张某某帮其套现信用卡,任某某将该信用卡信息、支付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提供给张某某套得49944元,套现后扣除手续费张某某按任某某要求通过支付宝将49194元转给任某某,后任某某将李某办理的中国平安银行的信用卡盗出,并将李某手机中绑定信用卡的电话卡拿走,被告人任某某将从李某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的49194元钱用于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身份盗刷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龙
检察官助理:王嘉敏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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