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8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任某某自2013年9月5日起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2014年5月6日最后还款7500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任某某一直未归还透支欠款。截止2015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任某某共计欠银行本金67836.9元一直未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家属于2019年8月19日归还银行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单位人员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行报案书、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店子**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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