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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任某某,小名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59********,汉族,陕西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榆林市佳县**乡**村**号。2020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的一天,任某某在家中把六七颗罂粟壳、100克“粉子”、3瓶盐酸吗啉胍片、1瓶维生素B1放在电锅子内熬煮成糊状,后又将该糊状物放在院子里晾晒,制造出毒品可疑物约150克用于个人吸食。2020年9月4日民警在其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0.44克系其制造所得,经榆林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从任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咖啡因。

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制造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制造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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