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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G*****小型汽车于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大街与东辰路交叉路口900米处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查,任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4.现场录像、抽血录像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 武海艳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怀安县怀安县**镇**小区**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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