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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陕A****P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爱康卓越医院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任永畅的血醇浓度为106.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298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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