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任某某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时1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AV****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沿上蔡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上蔡县**街**门前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检测意见;4.书证: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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