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无牌嘉陵110-7A二轮摩托车,沿苏乔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乔家沟后沟村附近时,与反向由许某某驾驶的晋J8****、晋L****3挂号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1.8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琛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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